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669号
原告:成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保全费1195元,共计2579元,由成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