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财保2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0号3号楼32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3054184H。
法定代表人:RICHARDGEORGEROGER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
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渝0105财保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716.6元的财产。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2020年7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以(2020)中国贸仲西字第000864号案将解除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