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斯史达克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财保606号
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0号3号楼32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3054184H。
法定代表人RICHARDGEORGEROGERS。
委托代理人***,上海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28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872877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557329.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哈伯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