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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联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富阳联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4360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联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富阳联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67139-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徐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9971-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38-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联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另案已处置完毕。经征得申请人意见,本案分得案款67288元及相应诉讼费3804元、申请费6208元,余款申请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联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1执4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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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