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2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大队。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B16栋;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37号。
本院依据(2018)鄂0302民初4073号判决书,在执行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841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