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3号
原告:宁波特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3605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悬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特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特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宁波特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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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幸福
人民陪审员邬海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