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1970号
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北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
法定代表人:罗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荥兴路团结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红,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