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特尔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1970号

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北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

法定代表人:罗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荥兴路团结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红,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