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特尔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申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8788795864。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5839664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嘉鱼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语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