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7156号
原告:湖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能博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能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