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007号
原告: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4幢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051371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航晶,浙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道办事处***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583966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