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490号
原告(反诉被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百盈路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9409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开迪正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TM6Q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开迪正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涂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