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4458号之一 原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百盈路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与被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美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1230万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12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为1,030,94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绿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设备,包括研磨机、筛机、染色机各一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30万元。被告的供货周期约为300天。《购销合同》于原被告双方签字**后生效,即《购销合同》于2020年5月12日生效。《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1230万元,完成了付款义务。后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交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货物,但被告既不响应也不交货,导致原告无法收到所购买的设备,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过2年多,远超过合同约定的300天的供货周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货的行为,已根本性违约。原告在无法收到货物的情形下,通知被告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但被告依然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绿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已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一为“要求判令美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确定收货地点及时间”,与本案原告诉请一矛盾,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5月12日,美尚公司与绿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其中约定: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绿友公司就本案相反诉请,于2022年7月6日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绿友公司与被告美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