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046号
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百盈路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9409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丙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8774389XA。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涂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