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819号
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百盈路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9409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源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HJ2H7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源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