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保1822号
申请人:某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4458号。申请人某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某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