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2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稻叶善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A栋A4号。
法定代表人:**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2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3443.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3443.96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