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457号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东合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智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欢迎使用“智卷系统”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