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5324号
原告:厦门园嘉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社25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红,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
第三人:袁涛,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厦门园嘉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厦门园嘉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园嘉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园嘉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园嘉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嘉慧)
代书记员( 周月 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