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法定代表人:方相胜。
本院在执行四川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46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志军
书 记 员 钟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