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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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4585号之三
原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86173Q。
法定代表人:韩兴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菁,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代码:91330109341866259N。
法定代表人:华永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代码:91330000790974773Q。
法定代表人:来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码:9133010978238516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化工路******码913301087360459226。
法定代表人:来长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发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谭家埭社区3301096091368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千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联发电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千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联发电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蓝钦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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