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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威海中玻好佳喜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6429号
原告:威海中玻好佳喜系统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BXCBK98,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棋山路-516-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巍,公司员工。
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花伟,总经理。
原告威海中玻好佳喜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中玻好佳喜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中玻好佳喜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