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成佳际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德成佳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2民初950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德成佳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成佳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敏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0元,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