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4535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成佳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成佳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