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8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骏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街道共联社区工业区骏成综合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2995275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骏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