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键鑫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铁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键鑫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065号
申请人:铁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西粤京基城首期办公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JDA63B。
法定代表人:庞世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键鑫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1201-1210(1204)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E7G4G。
法定代表人:*智新。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4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湛江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人铁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键鑫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铁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键鑫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铁男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有效期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键鑫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