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键鑫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1201-1210(1204)。
法定代表人:庄智新,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825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上诉人不产生拘束力,且原审被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地址从未变动其登记地址在成都市成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2020年4月17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管理公司签订《委托代办企业股权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书,由原审被告**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等费用,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约定,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乙方即**管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唯一,且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人亦应受到管辖协议的约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