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技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双流区胜龙广告设计制作部、重庆技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455号
原告:双流区胜龙广告设计制作部,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社区5组万白路170号。
经营者:汪中彥。
被告:重庆技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466号万科朗润园29-8。
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双流区胜龙广告设计制作部与被告重庆技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双流区胜龙广告设计制作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双流区胜龙广告设计制作部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双流区胜龙广告设计制作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