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474号
原告:湖南湘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桃阳村彭家湾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祥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延安,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宋昌明。
原告湖南湘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9.5元,由原告湖南湘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跃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容庆
书记员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