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231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沁妍,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宋昌明,总经理。
被告:宋昌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4元,减半收取计5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丹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华 帆
书 记 员 吴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