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5071号
原告:芦某,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被告:宋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芦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芦某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