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西兴路18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连州市顺泰家具商场,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大道22号首层。
经营者:**,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州市顺泰家具商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粤18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连州市顺泰家具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8000元给原告广东瑞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市监局、不动产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2月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