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472号
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晨阳村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KNHGXD。
法定代表人:徐增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19号兆邦基大厦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432N。
法定代表人:郑衡涛。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