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105号
申请人: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19号绿地香奈花园6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曾福树。
被申请人: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19号兆邦基大厦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衡涛。
被申请人: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虞路与衡芳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
被申请人: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111弄3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
申请人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