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5419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南湖区。
原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南湖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王浩斌,**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由拳路中洲花溪地22号楼S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PXA18。
负责人:黄光文。
被告: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座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432N。
法定代表人:杨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忠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费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