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28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陈小桃,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乔云凯。
被执行人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小桃、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盈灿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1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桃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小桃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车 骐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诸劭劭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