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38647号
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晨阳村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KNHG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19号兆邦基大厦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43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676793.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关系,但原告供货量并未如起诉中主张的数量那么多,被告已结清款项,此外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质保服务,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减少货物价款,恳请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4月承建案外人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并于2019年5月24日与案外人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绿化、园建、安装工程合同》,将该工程二标段土方、园建、绿化种植、水电安装、地界围篱、水景等项目分包给该公司。2019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供货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该项目工程供应**,合同总价暂定3010022.87元;交货地点为无锡***院项目现场;到货后由需方、施工方等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每批货运到指定地点,需方验收完成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并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75%;材料安装完毕且工程经相关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并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毕结算手续,且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需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自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起计算2年,保修期满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需方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保修金。
原告提交了有案外人***签名确认的《送货单》,拟证实其实际供货金额已远超《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供货协议书》约定货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25份送货单,拟证实原告实际送货金额为1166288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系项目施工方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确认案涉项目现场由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其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合计2333229.01元。
被告主张原告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在枯死、虫害,导致项目业主方要求整改。被告提交了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院物业服务中心于2022年9月1日向被告出具的《项目维修催办函》,及《无锡***项目警官绿化工程(二标段)绿化查验清单表》证实其主张。
原告提交了案涉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单》,其中载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完毕。
另查,案外人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工程款,案号为(2022)苏0205民初3105号。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委托中嘉工程管理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作出中嘉价鉴(2022)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认定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中植物种植和**清单设计变更,在原申报金额基础上减少54592.83元。原告据此主张案涉货款为原《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供货协议书》约定货款的基础上减少54592.83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无锡***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供货协议书》,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款金额。原告提交的送货单虽然仅有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签收,但被告庭上亦认可案涉项目处没有被告工作人员长期驻守,项目现场均由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考虑到原告的供货内容为**,相关送货单由江苏三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员签收并无不当,亦符合常理。案涉合同约定为到货后付款,被告辩称其仅收到1166288元的货物,但其已实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333229.01元,付款金额远超供货金额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另案(2022)苏0205民初3105号案件中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采信原告供货金额为2955430.04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货款,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622201.03元。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仅请求被告以剩余货款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可以证实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4日最终竣工验收,故相应质保金88662.9元(2955430.04元×3%)部分利息应当自2022年11月25日起算。
关于被告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总金额已经远超其主张的货款金额,原告称其中存在多发、补发**以确保供货质量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举证证明在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向原告主张过**质量问题,且**的枯死及虫害亦与养护工作相关,不能证明是因为原告供货质量问题导致,故对于被告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201.0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33538.1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以8866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绿川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3.97元、保全费3903.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187.9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87.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