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917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长城社区华强北路4014号长盛大厦916-9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