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湘05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