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民初645号
原告: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579号(**酒店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9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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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陈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