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11民初1225号之一
原告:**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塔区茶元头街道茶元村大岭上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乾***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宝庆中路579号(**酒店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塔区资园安置区廻水湾综合楼4**101#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原告**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