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

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11民初1225号之一 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街道茶元村大岭上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乾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579号(紫鑫酒店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安置区廻水湾综合楼4单元101#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