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7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579号(紫鑫酒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2052786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曾用名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洲路(晃州国际大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M33594N。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名下569303.3元的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账户56930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2.52元,由***、***、***、***、***、***、***、***、***、***、***、***、***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