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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中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民初1702-2号
原告:河源市中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雷。
委托代理人:张海雄,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世锋。
委托代理人:赵桂衡,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德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案件,虽然原告与被告双方在《钢结构工程承建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乙方(原告)所在地法庭起诉,但此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无效,唯一管辖法院是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施工的标的物所在地是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工业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晖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人民陪审员 邓小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