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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某某公司与云南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427民初471号 原告:玉溪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负责人: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玉溪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院采用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向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被告云南某乙公司在公告期届满后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云南某乙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爆破工程款66600元以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12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为6127.2元);2.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律师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专业的爆破服务,爆破工程地点位于新平县××镇;工程项目名称为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合同还约定了相应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之后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对费用和项目进行了补充约定。签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爆破服务,期间双方对产生的爆破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8月24日累计产生爆破工程款533214.06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466614.06元爆破工程款外,尚欠原告爆破工程款66600元未支付,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爆破工程款,至今仍拖欠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爆破工程款66600元外,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日利率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鉴于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主张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3.8%计算,其中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为6127.2元(66600×13.8%÷12×18)。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某某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原告负责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 2.一份云南某乙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 3.一份《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G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爆破工程服务合同》、三份《补充协议》(复印件),共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G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专业的爆破服务,还约定了合同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因工程需要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对费用和项目进行了补充; 4.三份《云南某甲公司爆破服务结算单》、四份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六张爆炸物品使用登记(结算)表、一份《云南某甲公司增加班组补充结算爆破服务结算单》、一份《云南某甲公司2023年6月21日-2023年8月24日增加班组补充结算明细》(复印件),共同证明:双方对产生的爆破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8月24日累计产生爆破工程款533214.06元; 5.五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顺丰速运快递单(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财务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所欠工程款66,600元进行了确认,原告已于2023年11月13日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被告。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注册成立,主要承接爆破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工程。被告云南某乙公司因在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对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施工时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故于2023年5月29日与原告订立书面的《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SY××××-06,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1.2工程地点(项目地址):新平县××镇;1.3服务内容:民爆物品申购、民爆物品储存、配送、装药、联线、爆破、爆后检查和盲炮处理、剩余民爆物品退库等;1.4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提供专项爆破施工服务,乙方具有优先续签权,服务价格双方协商确定。2.合同价款:2.1爆破工程服务价款按照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爆破服务中实际使用的民爆物品量进行结算,具体包括乙方承担的民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爆破工程技术设计、爆破作业服务人员工资及保险、仓储管理、民爆物品费用等等。3.工程款的计算和支付:3.1工程结算:根据甲方实际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注:或约定的最低使用数量)和配送次数按月进行结算。每月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月30日前,乙方出具经乙方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的结算单,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委托的现场管理人员对结算期内民爆物品的实际用量、价款进行核对进行签字并盖公章确认,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开具发票。若甲方当月30日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进行结算及签章确认,则以乙方出具的结算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开具发票;……3.4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费用,多退少补。如甲方逾期未进行支付,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爆破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除结清尾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每天6‰的滞纳金。8.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甲方每日按应付款项的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委托人王某某在合同甲方处签字并加盖“云南某甲公司”印章,原告某某公司负责人鲁某某在合同乙方处签字并加盖“玉溪市某某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实际进场被告工地提供首次爆破服务,于2023年8月24日提供最后一次爆破服务后退场。期间因案涉爆破工程所需的材料、爆破作业人员、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需要增加,双方于2023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SY××××-01补,《补充协议》约定:“一、补充、调整内容:1.补充内容:增加12米普通毫秒导爆管(1段至5段),结算单价:11.5元/枚。……二、其他:1.此协议补充约定和调整内容的相关结算方式及双方共同遵守事宜按原合同执行。”于2023年6月21日又签订二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SY××××-02补、SY××××-03补。其中,SY××××-02补《补充协议》约定:“一、补充、调整内容:1.补充内容:按原合同项目施工进度,乙方为甲方安排一个爆破作业组进行施工。现因甲方施工进度需要,于2023年6月21日起在原施工进度基础上增加爆破作业组进行施工,每一个爆破作业班组的费用标准按4600元/组/次计算。甲乙双方当日对爆破作业班组数量进行确认,每月同原合同约定内容一起结算。若甲方推脱不进行确认,则乙方出具的爆破作业组数量作为班组费用结算依据。”SY××××-03补《补充协议》约定:“一、补充内容:1.补充内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现因甲方施工进度需要,于2023年6月21日起,在原有爆破作业班组一组(本条约定的一个爆破作业班组指作业人员4人、车辆2辆)进行作业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作业人员,按300元/人/天计算;每增加一辆作业车辆,按1700元/辆/次计算。”原、被告双方还根据双方签订的《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爆破工程服务合同》(SY××××-06)和《补充协议》(SY××××-01补、SY××××-02补)的约定分三次对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部分爆破服务工程费用进行结算,被告亦根据三次结算情况将相关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之后原告再次根据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SY××××-03补)约定对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因增加班组人员及车辆所产生的爆破服务费用66600元要求与被告进行结算,还单方制作了《增加班组补充结算》《云南某甲公司2023年6月21日-2023年8月24日增加班组补充结算明细》,由其财务人员施××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微信将上述结算情况发送给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刘×核对,刘×于10月9日回复“好的,我这边核对一下”,于11月10日回复“核对了,还没收到工程款啊账户余额不足”,原告当即回复“好呢,数据无误的话那我先寄单子和发票给你们哦,你们工程款到了付给我们就行”,刘×亦当即回复“嗯嗯”。故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6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于同日通过微信(PDF)将上述发票送达给被告,另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顺丰速运再次将上述发票送达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爆破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1.原告主张被告云南某甲公司支付爆破工程款666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审查重点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新平县丙坡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光伏区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爆破服务工程经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1月10日结算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6,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分别通过微信(PDF)和顺丰快递送达给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爆破服务工程款66,6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审查重点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在案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于2023年11月10日对未付爆破费用进行结算,原告也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12日向原告支付爆破服务费用,但在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爆破服务工程尾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过明确约定,但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逾期付款期限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调整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69倍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玉溪市某某公司爆破服务工程款666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69倍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玉溪市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云南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