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云01行初32号之一
原告朱荣,女,京族,1966年7月27日生,2016年6月12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女,京族,1963年7月13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容成拆迁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世纪城岚春苑12幢3单元16F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起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云南容成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6月12日死亡。经征询朱荣近亲属的意见,其近亲属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朱荣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华虹
审判员方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