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7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903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联重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