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名世椅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初12846号
原告:广东顺德名世椅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325国道苏溪段280号后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园艺村二组27号。
法定代表人:*大新。
原告广东顺德名世椅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名世椅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顺德名世椅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35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2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1101的《产品订购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座椅安装完毕前支付原告合同全部货款,但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第一次只支付了20000元货款定金,第二次只支付了80000元货款,后一直拖欠未支付货款53576元,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53576元椅子等产品。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仅分两次支付款项100000元,余款5357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5357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予以偿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名世椅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3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