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766号
原告:王尚新,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园艺村2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7574361A。
法定代表人:李大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142019944XJ。
法定代表人:胡继忠,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新与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新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尚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尚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尚新负担。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