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必厚、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必厚,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道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7574361A。
法定代表人:李大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必厚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必厚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必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必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必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张特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