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天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铜峡市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大坝电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贾寿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铜峡市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9)宁0381民初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虽然签订了《保温材料购销合同》,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合同内容,变更后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并且兰州新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所在地即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青铜峡市盛泰工贸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保温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的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保温材料购销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况下,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口头变更了合同内容,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